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行业动态   其他   科技政策   2018年03月13日
文章来源:  文章版权:新闻版权与免责声明  作者:专利世界网阅读量:1495
内容摘要: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对本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发改价格[2009]2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重新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企业司)。

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
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
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 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
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
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
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
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 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
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
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
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七条 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
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
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
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
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第八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制定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以资产评估
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当地
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对资本市场、社会公众的影响等
因素确定。
第十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应由资产
评估机构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
协商确定。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和执业成本;
(二)评估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
支机构所在地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规定。
资产评估机构异地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可以执行资产评估机
构所在地或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资产
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资产
评估服务业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业务约定书中载明收费条
款。
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因一
方过错或无正当理由委托关系终止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
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
时,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
标报价。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为委托人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
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收取评估费用,应当出具
合法票据。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评
估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
度,保证评估质量,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服务收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
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评估服务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乱
收费的;
(五)不按照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资产评估机构或注册资
产评估师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存在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
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资
产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受委托人要求,赴境外或港澳台
地区开展资产评估服务的费用,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
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负责解
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原国家物
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价费字[1992]625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