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实施细则
行业动态   综合   创新奖项   2023年0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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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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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的奖励工作,保证评奖质量,依据《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奖励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设立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旨在表彰为民营科技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民营科技企业、创新团队、科研人员,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核心竞争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第四条 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授予对象:

(一)在各行业或领域内,通过不断科技创新,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企业、项目和研发团队;

(二)在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企业技术改造、产品升级换代和企业技术进步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民营企业;

(三)自主创新成果显著,处于行业引领地位、拥有现代企业制度,产业规模居本行业前列、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成绩突出的企业家。

第五条 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科学、独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评奖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由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主办,下设科技奖励委员会、综合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和奖励工作办公室。

(一)科技奖励委员会由协会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和党支部代表组成,负责奖项各个工作阶段的监督和管理。

(二)综合评审委员会由院士和知名专家组成,是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的核审机构,负责最终审定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各类奖项的获奖名单和等级。

(三)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各行业和领域的科学家和专家组成,负责各类奖项的相关规范的制定和评审工作。

(四)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由秘书处人员组成,负责《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奖励办法》和《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奖项各个环节组织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与奖励范围

第七条 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设置:

(一)科技进步奖

(二)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奖

(三)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奖

(四)科技创新奖

(五)优秀民营企业家奖

第八条 奖项范围:

(一)科技进步奖:主要奖励在科学技术领域取得重大创新科技成果、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有显著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民营科技企业和科技人员。

(二)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奖:主要奖励依靠自主创新、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所属行业及市场竞争中优势明显的民营科技企业。

(三)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奖:主要奖励拥有稳定的科研团队和科研投入、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强,在国家新兴战略产业和行业发展中具有引领、带动和示范作用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四)科技创新奖:主要奖励研发项目取得初步成果,在技术上取得重大发明,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成功实现产业化,或对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储备、产品升级换代和技术进步起到重大作用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研发团队和民营科技企业。

(五)优秀民营企业家奖:主要奖励勇于科技创新、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和具有企业家精神的民营企业家。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项目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九条 科技进步奖:设立一等奖、二等奖和优秀奖。一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项目完成单位不超过5家;二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项目完成单位不超过3家;优秀奖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项目完成单位不超过2家。

(一)申报单位条件:

1.国内注册的民营企业;

2.项目研制、开发和推广单位;

3.项目制造和应用单位;

4.项目组织、管理和协调单位。

(二)申报项目条件:

1.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创新,特别是在解决行业关键及核心技术、国外卡脖子技术、进口替代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2.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二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可观的经济收益,形成了明显社会影响力,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

3.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4.申报项目须经过省部级或国家一级社团的科技成果评价;

5.项目产品须具有企业标准或参与该项产品团体标准制定。

(三)评定标准:

一等奖:项目解决了所在行业或领域内重大关键或共性技术问题,在技术创新上有重大突破,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同行业领先水平,对行业技术进步有重要推动作用;项目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获得不少于3件授权发明专利,或双软认定企业不少于20件授权软件著作权,并已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项目解决了所在行业或领域内主要关键或共性技术问题,在技术创新上有较大突破,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对行业技术进步有较大促进作用;项目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获得不少于2件授权发明专利,或双软认定企业不少于15件授权软件著作权,并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优秀奖:项目解决了所在行业或领域内某些关键或共性技术问题,在技术创新上有一定突破,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对同类产品技术进步有较好促进作用;项目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获得不少于1件授权发明专利,或双软认定企业不少于5件授权软件著作权,并已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条 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奖申报条件:

(一)在国内注册三年以上,遵纪守法,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商业信誉,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保问题;

(二)主导产品关键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1件授权发明专利或5件以上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双软认定企业不少于5件授权软件著作权;

(三)主导产品(服务)在本行业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或有较大影响力;

(四)从事研发和相关工作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近三年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5%以上;

(六)近三年销售额平均每年增长不低于5%,纳税平均每年增加不低于2%;

(七)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奖申报条件:

(一)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商业信誉,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保问题;

(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获得不少于3件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规定的I类自主知识产权,或双软认定企业不少于20件授权软件著作权;

(三)主要产品(服务)在本行业中具有引领地位和较大影响力;

(四)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年均增长率超过10%;

(五)拥有省级以上研发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等);

(六)近三年销售额平均每年增长不低于10%,纳税总额平均每年增长不低于5%;

(七)近三年制定过1项以上企业标准或团体标准。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奖:设立一等奖、二等奖和优秀奖。一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项目完成单位不超过3家;二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项目完成单位不超过2家;优秀奖授奖人数不超过3人,项目完成单位为1家。

(一)申报单位条件:

1.国内注册的民营企业;

2.项目研制、开发和推广单位;

3.项目制造和应用单位及科技成果转化机构;

4.项目组织、管理和协调单位。

(二)申报项目条件:

1.项目研发(技术开发)初期效果显著:特别是在国外卡脖子技术、进口替代及解决行业关键技术问题取得初步成效,其研发成果已进入样机、小试、中试或小批生产阶段;

2.专利发明突出:其发明成果已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其技术水平达到了该领域的领先水平;

3.科技成果转化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所转化的项目经过二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

4.项目须经过省部级或国家一级社团的科技成果评价。

(三)评定标准:

一等奖:项目在技术上取得重大发明,解决了所在行业或领域内重要关键技术问题,技术水平达到同行业领先水平,并对行业技术进步有重要推动作用;项目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不少于2件授权发明专利,其研发成果已进入样机、小试、中试或小批生产阶段。

二等奖:项目在技术上取得重要发明,解决了所在行业或领域内某些关键技术问题,技术水平达到同行业领先水平,并对行业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项目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不少于1件授权发明专利,其研发成果已进入样机、小试、中试或小批生产阶段。

优秀奖:项目在技术上取得较大发明,解决了所在行业或领域内主要技术问题,技术水平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并对行业技术进步有重要推动作用;项目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不少于3件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或获得软件著作权,其研发成果已进入样机、小试、中试或小批生产阶段。

第十三条 优秀民营企业家奖申报条件:

(一)在企业担任董事长(董事会主席)、总经理(总裁)等企业负责人职务。

(二)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公众形象。

(三)企业在国内注册三年以上,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技术、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遵纪守法,依法纳税,信诺履约。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商业信誉,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保问题。

(四)企业注重科技创新,自主创新能力较强,科技创新成果显著,创新产品处于行业和领域引领地位、或其新产品解决进口替代、或解决国内卡脖子问题。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工作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近三年研发费用占比在10%以上;

(五)具有先进的经营理念和突出的创业、创新实践,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变企业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等方面业绩显著,企业主要经济指标位居本行业前列;企业主导产品(服务)属于国内、省、市主导产业,企业规模在细分行业和领域处于前列,并具有带动作用,每年纳税额在省和市同类同级企业前列。

(六)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安置就业、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成绩突出,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注:(一)、(二)、(三)条为必备条件,(四)、(五)、(六)条须具备一条。

第四章 推荐和申报

第十四条 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申报采取机构和会员推荐制及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会员直报制。

第十五条 推荐资格:

(一)各省、自治区、地级市科技管理部门;

(二)经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许可的国家级和省市级社团组织;

(三)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分支机构和会员。

第十六条 申报程序:

(一)由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正式对外发布奖项通知公告;

(二)推荐单位按照奖项通知要求开展奖项推荐工作;

(三)申报单位按照奖项通知要求报送奖项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主要责任。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到我会,超出规定的时间,将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涉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项目,必须取得相关许可证,如新药、医疗器械、动植物新品种、农药等,否则将不予受理。

五章 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二十条 科技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决定新修订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奖励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决定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评审流程;

(三)监督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综合评审、奖项公示、奖项公告和颁奖等。

第二十一条 综合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指导评审专家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

(二)审定最终获奖单位和个人及奖项等级;

(三)决定重大评奖异议问题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指导奖项形式审查;

(二)筛选评审组专家;

(三)负责奖项评审及拟获奖建议。

第二十三条 奖励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组织奖项申报;

(二)组织奖项申报材料形式审查;

(三)组织奖项评审;

(四)汇总奖项评审结果。

第二十四条 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工作程序:

(一)奖项申报;

(二)形式审查;

(三)专家评审;

(四)获奖候选名单综合评审;

(五)拟获奖名单公示;

(六)获奖名单公告;

(七)授奖。

第二十五条 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评审采取会议评审。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应本着“科学、独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行使评审权力,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十七条 所有参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八条 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评审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 拟获奖项目相关信息在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网站等媒体上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获奖项目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向协会奖励办公室署名书面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逾期且无正当理由或匿名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提出异议者需要保密的,应在异议申诉材料中注明。

第三十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针对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内容,以及申报书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完成人、完成单位及其排名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畴。

第三十一条 实质性异议由协会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有关推荐单位、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协助处理。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协会奖励工作办公室,经核实情况后,一并汇总上报综合评审委员会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通知涉及异议的各方。

第三十二条 异议期满后,异议未处理完毕的项目不予授奖;实质性异议处理完后,可在下一年度重新申报;非实质性异议处理完后,可在下一年度予以表彰。

第七章 授奖

第三十三条 拟获奖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根据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颁发获奖证书。由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举办颁奖大会,并通过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官网、科技日报和网络媒体向社会公布获奖名单。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申报和推荐单位如出现弄虚作假等行为,尚未授奖的,取消申报单位当年及3年内候选资格,取消推荐单位次年奖项推荐资格;已授奖的,随即撤销奖励,并在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官方网站及媒体上公开通报,同时,取消申报单位3年内候选资格,取消推荐单位次年奖项推荐资格。

第三十五条 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推荐单位所推荐的候选项目,当年未通过形式审查,递减次年推荐名额比例20%;次年推荐候选项目仍出现未通过形式审查的情况,取消第三年奖项推荐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即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