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专利对受让人和转让人都存在很多价值,这些价值的体现是与专利的目的是分不开啊,也就是说,针对转让方和受让方需要获得什么样的收益,则需要采用什么样的申请策略,或者采用对应的转让策略。对于新申请,另外有文阐述,这里就不讲。这里主要谈谈专利转让的时机。
对于转让人而言,为了获得专利转让最大的收益,需要结合市场需求,布局一些专利,这些专利往往是市场所热门需求的,比如:医疗、畜牧、建筑、电力,等等。另外,需要考虑到财务收益,则要考虑在授权未交费阶段还是下证书阶段进行转让。一般而言,授权未交费阶段因为信息没有公开,且可以让受让人更改证书名字,往往价值较高;下证书的专利,往往是用于企业项目,相对价值低。所以,是转让授权未交费专利,还是转让下证书专利,是转让人需要考量的一个时机。
另外,对于价值较大的专利,转让人应该考虑其市场价值,而不是为了转让而转让。比如,有些专利申请成功后,后续市场很有可能不错,此时,如果转让专利,是不合算的;那么不妨获得专利权后,采用合作开发的方式进行,而不是将所有权完全转让。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有些专利同时申请了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一旦发明专利需要授权时候,可能会要求放弃实用新型所有权。这时候,转让人需要慎重。具体处理方式,需要根据专利情况进行恰当选择,避免影响发明专利的可授权性。
在有些专利转让中,只进行专利权人转让,这样,发明人还是转让人,在有些环节,这对转让人是有利的。当然,这也要看受让人是否同意。一般情况下,专利转让是权利人和发明人一同转让的。
此外,转让人还需要考虑的一个时机就是,涉及到一些政府补贴的专利,是不应该授权后,就转让掉的;也有一些需要后续用于挖掘或者进行市场布局的专利,转让人也不应该立马转让的。这些都需要转让人考虑时机的。